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578號
TPDV,100,司促,29578,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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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有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天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王天佑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不得對
背書人請求票款)。
二、請釋明是否對朕鑽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若對該公司請求票款
,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地址。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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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朕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