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576號
TPDV,100,司促,29576,201112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睿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大展(原名林鴻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