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454號
TPDV,100,司促,29454,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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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曾昭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欣駿
吳坤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0 年度司促字第29454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8│至民國100年1│年息5.036% │
│ │57692 │月3日起 │2月12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2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692 │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9454號)
(一) 緣債務人吳欣駿前就讀榖保家商時,邀同吳坤銘為連帶
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4 筆,借款金額總計為
新臺幣100,876 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 詎債務人吳欣駿於100 年9 月3 日起,並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新臺幣57,69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坤銘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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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