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1年度,44號
SYEV,91,營小,44,200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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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郭津綺
        楊嘉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被告即得持原告發給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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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