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一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明知提供郵局帳戶給不明人士,易為歹徒作為詐 財之犯罪工具,竟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間,向 楊明旗借得其所有之佳里郵局0000000帳號之存摺乙本及提款卡一張,持 向在報紙刊登「證件借款」廣告之蔡姓不詳姓名男子借得新台幣(下同)一萬元 (實取得八千元),經該蔡姓男子及其同夥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於八十九年 三月間在中國時報以富士基金借貸公司名義刊登「可快速貸款」之廣告,致原告 乙○○信以為真,以報載所留之0000000000號聯絡電話向該貸款公司 聯絡貸款事宜,經對方佯予同意借款,惟要原告先行匯手續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