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偕厲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請依相對人人數再加三份提出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