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105號
TPDV,100,司促,29105,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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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世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循環息新臺幣4,092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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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