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清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鄧玲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鄧玲玲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鄧玲玲業 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申登,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