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065號
TPDV,100,司促,29065,20111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尚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廢止,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董事)為清算人,請查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