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俐康國際有限公司
2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羅屏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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