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樹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莊凱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請求標的金額。二、於原因事實請表明各紙票據之票面金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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