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956號
TPDV,100,司促,28956,2011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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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樹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莊凱超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標的金額。
二、於原因事實請表明各紙票據之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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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