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915號
TPDV,100,司促,28915,201112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清 算 人 徐木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壹萬貳仟壹佰
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