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912號
TPDV,100,司促,28912,201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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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鴻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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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鴻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