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紫著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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