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證一契約書之當事人非本件相對人公司,請陳明正確
之相對人,以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對人公司之登記
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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