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于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武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