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時鐘欣奕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大時鐘欣奕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陳炯誠」或「陳烱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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