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墓園進口服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墓園進口服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 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