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711號
TPDV,100,司促,28711,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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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萊斯特生活諮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萊斯特生活諮商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
件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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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