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萊斯特生活諮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萊斯特生活諮商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 件資料正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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