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701號
TPDV,100,司促,28701,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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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秋藍即長虹酒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二、陳明長虹酒吧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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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