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5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志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狀正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