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650號
TPDV,100,司促,28650,201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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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志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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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