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618號
TPDV,100,司促,28618,201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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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麗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寶程營造有限公司張秀霞簡大銘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程營造有限公司張秀霞、簡大 銘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寶程營造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張秀 霞之住所均位於桃園縣,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又系 爭支票禁止背書轉讓,債權人尚不得依票據關係向背書人張 秀霞、簡大銘請求給付票款,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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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