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606號
TPDV,100,司促,28606,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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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張世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鍾玉梅(即林讚生之繼承人)、林格州
林讚生之繼承人)、林欣樺(即林讚生之繼承人)、林佳蓉(
林讚生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讚生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鍾玉梅(即林讚生之繼承人)、林
格州(即林讚生之繼承人)、林欣樺(即林讚生之繼承人)
、林佳蓉(即林讚生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
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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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