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597號
TPDV,100,司促,28597,201112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麗雪
陳諺德
陳彥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欣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董欣怡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