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9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麗雪 陳諺德 陳彥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欣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相對人董欣怡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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