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苗栗縣公舘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鄧瑞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劍清
盧貞良
范江鳳清
范揚有
江燕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