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洪娟娟
複代 理 人 張如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珈伃(即王朝枝之繼承人)
林珈柔(即王朝枝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景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千瑄(即王朝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健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貳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