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380號
TPDV,100,司促,28380,201112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