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308號
TPDV,100,司促,28308,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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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趙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金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盧桂英
一、債務人鄒金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柒佰
玖拾玖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債務人鄒盧桂英已於民國98年7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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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