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259號
TPDV,100,司促,28259,201112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忠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