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忠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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