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呈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琳
一、債務人應向銓鐿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以上款
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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