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
(一) 、債務人溫宇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 年12月7 日止累計131,276
元正未給付,其中53,461元為消費款;74,215元為循環
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溫宇婷於92年9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 元
,約定自92年9 月15日起至97年9 月15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100 年12月7 日止累計250,583 元正未給付,其
中143,075 元為本金;86,151元為利息;21,357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