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芳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