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840號
TPDV,100,司促,27840,201112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燕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子瑜林金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