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美元
孫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叁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