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678號
TPDV,100,司促,27678,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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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施秋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兆鎔(原名丁瑞雲

林志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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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