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坤銳
林坤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7672號)
(一)、債務人林坤銳邀相對人林坤德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
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 rd 。債務
人至100 年12月1 日止累計167,176 元正未給付,
其中46,927元為消費款;116,649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