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林君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