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5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森榮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晉旺工程行之組織型態,並提出工商登記卡。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