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549號
TPDV,100,司促,27549,201112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森榮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晉旺工程行之組織型態,並提出工商登記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森榮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