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538號
TPDV,100,司促,27538,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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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翊喬(原名洪馨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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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