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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618號
PCEV,91,板簡,618,200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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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甲○○○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孝
  送達代收人 葉明俊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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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