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450號
TPDV,100,司促,27450,201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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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代工程兩合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順
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每百元日息伍角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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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代工程兩合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