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45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劉淑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代工程兩合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是否以票據關係為請求?若是,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 違約金事項於票上記載不生效力,請再為表明請求標的。若 是以其他原因關係為請求,請再為表明請求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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