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450號
TPDV,100,司促,27450,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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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代工程兩合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以票據關係為請求?若是,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
違約金事項於票上記載不生效力,請再為表明請求標的。若
是以其他原因關係為請求,請再為表明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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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代工程兩合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