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送達代收人 詹雪如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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