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272號
TPDV,100,司促,27272,201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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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7272號
(一) 、債務人簡玉城於92年4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 元
,約定自92年4 月30日起至97年4 月30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
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
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
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
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11月25日止累計574,563
元 正未給付,其中325,088 元為本金;227,116 元為
利息;22,3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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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