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守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肆元之其他費用,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7015號)
(一)、債務人陳守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11月23日止累計63,778元正未給付,
其中56,212元為消費款;6,492元為循環利息;1,07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