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008號
TPDV,100,司促,26008,201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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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道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徐道明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0 年1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請求 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 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該裁定於100 年11月28日 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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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