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阿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