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977號
TPDV,100,司促,25977,2011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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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純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7條約定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
)5,000 元,惟聲請人原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6,742 元,
復請求自民國97年12月8 日起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顯逾約
定之違約金收取上限。是關於違約金請求,逾約定收取上限
5,000 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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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