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辰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昱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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